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解读

元描述: 本文深入解读《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阐述其重要意义、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并结合相关案例和专家观点,为读者提供全面、权威的解读。

引言: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则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保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国家发改委组织修订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旨在通过强化保护措施,完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手段,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支撑。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必要性

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需求,其安全稳定供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例如:

  • 土地资源紧张: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优质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面临着土地资源紧张的压力。
  • 市场化程度提高: 粮油市场化程度提高,部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用于商业经营,存在被挪用、闲置甚至被拆除的风险。
  • 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频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面临着遭受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风险。
  • 安全监管缺失: 部分地区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存在安全隐患。

这些挑战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1. 明确保护范围和对象: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储存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功能设施。

2. 强调保护原则: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3. 规范保护措施: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 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备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结构、布局及功能等予以协调重建。
  •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4. 加强监督管理:

  •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
  •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及奖补政策支持的参考。
  •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5. 严格法律责任:

  •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损毁,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损毁,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油)期间,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粮油仓储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终止其承储任务,调出政策性粮(油)。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意义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其意义重大:

  • 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通过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 提升粮食收储能力: 通过规范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粮油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水平,提升粮食收储能力,更好地应对粮食供求变化,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 促进粮食流通体系优化: 通过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优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布局,促进粮食流通体系优化,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率。

常见问题解答

Q1: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相比,有哪些改进之处?

A1: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之前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的基础上,做了以下改进:

  • 明确保护范围: 将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对象。
  • 强化保护措施: 增加了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出租、出借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 完善监督管理: 加强了对各地落实本办法情况的考核,建立了奖惩机制,促使各地区切实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
  • 细化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Q2: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要求?

A2: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以下要求:

  • 细化落实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对于自身无力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 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
  • 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Q3: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粮油仓储单位有哪些要求?

A3: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粮油仓储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 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 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备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自拆除、迁移或改变规模和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Q4: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如何保障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安全?

A4: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安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 要求粮油仓储单位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 要求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 要求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Q5: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A5: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损毁,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损毁,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油)期间,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粮油仓储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终止其承储任务,调出政策性粮(油)。

结语: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近年来我国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粮食安全风险。随着该办法的实施,相信我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工作将取得更大的进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